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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套“房改”房屋共有产权人吗
2007年02月05日上海法治报


    王律师:

    我与父母曾于1990年由杨浦区动迁至虹口区江湾镇,取得了一套二室一厅公有使用权住房,1994年第一次“房改”时,我与父母以父亲工龄购买了这套房屋,我以住房公积金支付了二分之一购房款,当时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我父亲。去年我父亲病故,我与母亲对这套房产有不同认识,母亲认为这套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是父母的共有财产,分割后属父亲的一半是父亲的遗产。请问,她的这个看法是否合法。                      小林

    小林读者:

    你来函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本市“房改”的具体政策,本市“房改”确有第一次“房改”,第二次“房改”两次政策调整,这两次“房改”政策调整因发生于1994年、1995年故也称“九四方案”、“九五方案”。按“九四方案”,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同住并实际出资购买的人皆为房产所有权共有人;而按“九五方案”则不论谁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这两种职工家庭购房产权确认方案的区别是明显的,对照这一政策,你来函反映你们的房屋是于1994年参加第一次“房改”时所购,那么因为你曾出资二分之一,所以应确认你是该房产的共有人。你应向你母介绍两次“房改”政策的具体区别,告诉她你们的房屋是按“九四”方案购买,你又曾实际出资,故你是房产共有人,进而通过充分协商以期对该房产权属取得一致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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