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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地不看证 权属不清起纷争
2006年12月18日南宁晚报


    由于一些投资者对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在交易中常常发生纠纷。近日,邕宁区法院判决一宗私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被告黄某在没有取得讼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原告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结果被返还李某购地款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起因:土地交易不看证引发纷争

    李某系南宁市人,退休后手头积累了一定的积蓄,看着近年南宁房地产价格的节节攀升,李某也想投资房地产赚一把。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在某城区国土局工作的黄某。得知李某有投资的意向后,黄某便表示,自己几年前购置的位于大沙田开发区的一块宅基地也在寻找买主,转让价格很诱人。李某随即表示购买。

    2004年4月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即付定金4万元。但一个月过去了,黄某并没有将宅基地过户到李某名下。后来,李某经多方了解,原来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上使用权人根本不是黄某。在李某的责问下,黄某承认该地块是朋友张某的,但他可以帮忙协调买地建房的事,并于2006年8月22日写下书面保证一份,承诺一个星期内向李某出示土地证原件,如办不了该土地证,黄某在10天内退还4万元,并赔付相关利息1万元。同年9月20日,黄某又写了 一份保证书,保证2006年10月1日前归还李某4万元,如到期不能归还则愿负相应法律责任。谁知期限已到李某仍没等到黄某的消息,无奈之下,只好将黄某告上法庭。

    判决:没有使用权转让地块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黄某在未拥有讼争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据此,黄某应返还李某4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案说法在本案中,如果李某知晓该法律规定,先弄清该地使用权的真正主人再签合同,那么这一纠纷完全可以避免。但正是由于买方在土地交易行为中疏忽了“验证”这一重要环节,在没有确认土地权属的情况下,便轻易与人签订合同,结果没有达到交易的目的,还因此惹上了官司,这一教训值得房地产投资者引以为鉴。 (本报记者 阮思如     通讯员 粟少清 李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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