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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地不看证 权属不清起纷争
2006年12月18日南宁晚报
起因:土地交易不看证引发纷争 李某系南宁市人,退休后手头积累了一定的积蓄,看着近年南宁房地产价格的节节攀升,李某也想投资房地产赚一把。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在某城区国土局工作的黄某。得知李某有投资的意向后,黄某便表示,自己几年前购置的位于大沙田开发区的一块宅基地也在寻找买主,转让价格很诱人。李某随即表示购买。 2004年4月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即付定金4万元。但一个月过去了,黄某并没有将宅基地过户到李某名下。后来,李某经多方了解,原来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上使用权人根本不是黄某。在李某的责问下,黄某承认该地块是朋友张某的,但他可以帮忙协调买地建房的事,并于2006年8月22日写下书面保证一份,承诺一个星期内向李某出示土地证原件,如办不了该土地证,黄某在10天内退还4万元,并赔付相关利息1万元。同年9月20日,黄某又写了 一份保证书,保证2006年10月1日前归还李某4万元,如到期不能归还则愿负相应法律责任。谁知期限已到李某仍没等到黄某的消息,无奈之下,只好将黄某告上法庭。 判决:没有使用权转让地块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黄某在未拥有讼争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据此,黄某应返还李某4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案说法在本案中,如果李某知晓该法律规定,先弄清该地使用权的真正主人再签合同,那么这一纠纷完全可以避免。但正是由于买方在土地交易行为中疏忽了“验证”这一重要环节,在没有确认土地权属的情况下,便轻易与人签订合同,结果没有达到交易的目的,还因此惹上了官司,这一教训值得房地产投资者引以为鉴。 (本报记者 阮思如 通讯员 粟少清 李景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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