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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房作结婚条件 分手被判退房
2006年12月06日新法制报 王立芳
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简某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的调查材料能相互印证该房屋是原告为与被告陈某结婚,由简某出资购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简某出资购买该房屋是以被告与其结婚为所附条件,现原、被告已分手,所附条件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原告简某房屋,并搬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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