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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独家销售约定必须遵守 私自卖房支付违约金
2006年10月10日新闻晨报 许洱多 通讯员陈莹峰
房产中介以支付保证金的方式进行独家销售,同时约定销售期限。近日,这种较为新颖的委托模式引出一场官司,浦东法院判决售房人李先生因违约赔偿中介公司相应的违约金。 上海家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售房人李先生于今年4月13日签订了一份《限时独家销售委托书》,约定上海家喜公司受托销售李先生的房屋,价格为人民币280万元,委托期限为今年4月13日至6月20日。家喜公司是唯一的销售机构,委托期内未经允许,李先生不得销售该房屋,违约则赔偿人民币2.8万元。同时,家喜公司为独家销售李先生的房产而付给李先生3000元保证金。 几经努力,家喜公司在委托期的最后一天成功找到了买家。然而,李先生在委托期届满前已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将该房成功出售。眼看自己之前做的努力覆水东流,家喜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委托期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出售系争房屋,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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