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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死亡无证据 被帮工人应担责
2007年12月24日上饶日报
婺源讯 齐怀宽报道:12月17日,婺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某、胡某(被帮工人)赔偿了原告俞某因丈夫金某帮工时意外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48000元。 被告江某三年前曾义务帮工过原告家。2007年3月被告江某家开始建房,金某得知后,主动上门要求为被告家无偿帮工2天。3月10日早上,被告江到原告家邀金上工,金某帮助被告江某砌了一天石磅。次日上午8时许,金某再次来到工地给被告砌石磅。在工地上,金某不知何故侧身摔倒在地,头部碰到身后房屋的墙角造成外伤出血,送入医院时已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胡在金死亡时,未及时要求进行法医鉴定,不能提供金系病理性死亡的证据。在无证据证明金系病理性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金的死亡是在为被告方无偿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摔伤头部所致。故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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