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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 如何担责
2007年12月05日上饶日报
案情:原告某银行诉被告丁某、赵某、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中丁某是借款人,现下落不明,赵某、汪某是保证人,赵某的保证是真实的,汪某的保证是他人冒用汪某的名义进行的。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赵某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评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因汪某的保证是他人冒用其名义签订的,因此,该保证合同对汪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只能向赵某主张保证责任。赵某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当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赵某可以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冒用汪某名义订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和债务人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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