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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补偿拆迁户也需计缴所得税
2007年07月31日信息时报
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新楼时往往需要拆迁相应的旧房。 最近,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开发公司用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被依法查补税费及滞纳金合计80多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产,应“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具体缴税方法为: (一)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3000平方米房产,应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核定销售收入金额,按“销售不动产”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200多平方米房产,则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销售收入金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对上述两项收入应按照规定结转相关收入和成本,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记者 李杉 通讯员 罗子奇 卓银玲 王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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